2009年《关于提高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 : 2016-06-29      点击量:

关于提高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武大人字〔2009〕2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我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办法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我校已于2008年8月开始执行新标准。2004年10月1日至2008年7月间未按此标准执行的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学校决定补发,办法如下:

一、补发对象为死亡的教职工直系亲属。补发金额为实际发放与调整后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已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的,不予补发。

二、补发工作由人事部、财务部、离退休工作处及死亡教职工原所在单位共同负责。

三、补发程序:

1.所涉及的在职死亡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到人事部领取本单位应补发人员名单及《补发教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联系其直系亲属。离退休死亡人员,根据离退休人员现行管理模式,由原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领取名单、《通知单》,并联系其直系亲属。

2.直系亲属系配偶的,可凭有效证件至原所在单位或离退休工作处签字领取《通知单》;配偶委托子女代领的,须出具合法委托书;无配偶或配偶已去世的,子女应凭独子证明或多子女共同出具的合法委托书领取;无配偶子女的,其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

3.各单位在确认直系亲属领取人后,在《通知单》上填写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签字盖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复印留底。

4.财务部于2009年4月8日—10日在离退休工作处现场办公,有关直系亲属领取人凭《通知单》及身份证领取抚恤金。

5.发放完毕后,各单位将发放签字记录及有关材料交人事部存档。

四、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各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8752281。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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